本篇文章1429字,读完约4分钟
这篇文章的封面信息
路遇醉酒男,她遭其拦车与辱骂。和父亲前往理论,三人首次发生扭打。醉酒男持菜刀砸她家门,她拿上家中“两把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她挥舞其中一把水果刀,伤及醉酒男右胸部升主动脉……
8月25日,云南丽江“90后女子带刀反击砸门醉酒男”案检方起诉书曝光。
检方起诉书显示,这位名叫唐雪的90后女子,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唐雪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唐雪行为是否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拦车辱骂vs理论扭打
据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186号)显示,唐雪出生于1993年3月,身份为务工人员,高中文化。案发前,居住在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委会下街村。
醉酒男名叫李某湘。
起诉书显示,从年2月8日23时到2月9日凌晨1时,唐雪与李某湘曾发生了五次“交锋”。
2月8日,春节,正月初四。
当晚23时许,唐雪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唐雪回家。车至下街村李红家宅外村道上时,李某湘对车进行拦截,李某湘被同行人拉开。
起诉书称,李某湘此时属“酒醉后”。
唐雪下车步行回家,李某湘上前对其进行辱骂。唐雪未理睬,继续步行回家。
因没带钥匙,唐雪致电父亲唐加勇开门。电话中,唐雪将李某湘辱骂一事告知父亲。
唐加勇带唐雪,找李某湘理论。找到李某湘,三人交谈过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加勇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湘被朋友劝开带回家。
李某湘回家后,他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对先前事件道歉。
道歉后,李某湘要求唐加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件给个说法。李某湘被同行人员拉回家。持刀砸门vs带刀反击
时间来到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加勇家,采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劝阻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
唐雪在家中听到砸门声,起来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
唐雪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站在门外。
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雪先采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
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挥舞。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唐雪回到家中。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伤。李某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李某湘死因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故意伤害vs正当防卫
2月10日,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检方批准逮捕,目前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
起诉书显示,警方侦查终结后,于3月1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永胜检方受理后,报送丽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丽江市检察院将此案交办由永胜检方办理。此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曾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均补查重报。
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雪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原题为:《正当防卫又现争议案:醉酒男午夜持刀砸门,丽江90后女子带刀“反杀”》)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标题:【热门】正当防卫又现争议案:醉酒男半夜砸门,丽江90后女子反杀
地址:http://www.ao2i.com/bjxw/161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