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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2月4日的官方消息,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一份关于在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紧急列出一些消毒剂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防控中部分消毒剂的应急上市通知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委员会: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峻,部分地区出现消毒剂供应短缺。为确保全国消毒剂有效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的含量合格,酒精手消毒剂酒精有效成分浓度> 60%(V/V)后,紧急上市的酒精消毒剂方可上市使用。乙醇消毒剂的其他原料应符合《乙醇消毒剂卫生要求》(GB26373-2010),乙醇含量应为70%-80%(体积比)。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防控中部分消毒剂的应急上市通知

二是紧急上市的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的活性成分含量和酸碱度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84消毒剂的有效期限于3个月(有稳定性试验报告的除外)。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防控中部分消毒剂的应急上市通知

三是已投放市场备案的消毒剂,如果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生产场所因生产规模扩大而被产品责任单位增加,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验)的消毒剂有效成分的含量和酸碱度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投放市场销售使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防控中部分消毒剂的应急上市通知

上述急需上市的消毒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及时向当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含消毒剂活性成分含量和酸碱度检测合格报告)。在中国境内的责任单位向当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附有认证文件和国外上市产品的检验报告)后,与注册产品同类的进口消毒剂可先投放市场销售和使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防控中部分消毒剂的应急上市通知

上述消毒剂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时,产品责任单位应按照《消毒产品健康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中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并按要求进行记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后,产品责任单位未完成检验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上述应急消毒剂的生产和销售。如有继续生产和销售的意愿,应按原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予以严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防控中部分消毒剂的应急上市通知

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新肺炎预防性消毒指南(消毒剂选择+消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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