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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7号)精神,结合北京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关于新肺炎期间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一是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开业

根据我市关于灵活安排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调整防疫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我市暂定将1月和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期限延长至3月底,并可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期限要求,并向社会公告在延长期限内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可正常享受。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职工保险登记和缴费,允许职工在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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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力推广“不见面”服务

根据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的要求,各社保机构应尽可能提供“不开会”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的人员流动,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要加快办案服务模式的转型升级,以网上服务为主导办案服务模式,积极推进“网上办案”、“不开会办案”、“前台接待、后台办案”和“接受空缺”,普及“手持社保”服务,方便人们出门办事。特别要研究防控期间的应急措施,抓住仍需“跑腿”和“现场跑”的重点业务,倡导参保单位和个人利用“北京社保在线服务平台”、“北京人社通”公共号码、手机APP、电子邮件、传真等服务功能办理业务。

关于新肺炎期间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一)相关业务的登记和收取

1.明确可以直接办理的业务,包括:单位申报的月报表的补缴、单位申报的个人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单位申报基数的差额补缴。

2.明确承诺制可办理的业务,包括:账户类别为普通账户,且养老保险费在北京已缴纳10年以上的,申请缴费时间为2011年7月以后,不超过3年;账户类别为临时账户,申请支付时间为2011年7月以后,且不超过3年;退款业务(包括基本差额退款)。单位承诺无需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即可办理,退款业务需与被保险人电话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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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容差受理系统可以处理的业务,包括:除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国籍、户籍性质、缴费人员类别、职工变更干部身份以外的其他变更业务;账户类别为普通账户,男性60年、女性50年的理论缴费年限加上本市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小于10年,且缴费申请在2011年7月以后且超过3个月;该单位声明,该个人在2011年7月后已支付逾期付款超过3年。疫情结束后,先接受,记录相关信息,收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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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来自台湾、香港和澳门的人员、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兼职人员等。不能在社保在线服务平台上申请保险登记的,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传递相关材料后申请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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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待遇支付相关业务

1 .确保所有社会保险福利及时全额支付。涉及未及时办理新退休人员申报等特殊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加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按规定补发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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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不能通过北京社保在线服务平台办理的业务,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传递必要的信息。,付款部门可以简化手续,先办理。

3.如果行政部门的信息可以通过数据交换获得,原则上参保单位提供的原件不再收费;对于无法通过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的,各机构应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办理必须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网下交流或由参保单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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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金融相关业务

提倡和引导参保单位通过银行扣款支付保险费用,并在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费用。为方便参保单位,暂增加银行汇款方式,各经办机构根据本单位防疫控制安排,在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接收用人单位的银行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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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和继续相关业务

1.指导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转入转出)和网上个人权利记录查询。

2.对于账户填发业务,如在防疫控制期内中止联审,且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个月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原件复印件和承诺函,并邮寄至社保经办机构(代表),经经办机构(代表)审核后邮寄至市中心。疫情结束后,将添加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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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障卡换证相关业务

倡导和引导个人网上申请换卡,并选择快递领取。特快专递将于2020年2月3日开始快递社保卡。个人可通过快递单号或96102在特快专递官方网站查看快递进度。换证期间,参保人可凭《新换(换证)社会保障卡领证》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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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倡导和引导参保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登记、个人信息变更、注销登记、养老待遇申请等网上业务。通过“北京通”人脸识别认证后,各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网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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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计和风险防控相关业务

1.2020年2月2日以后,对已受理并备案的社会保险投诉的审计将暂停,恢复时间将另行通知,审计期限将顺延。

2.在疫情期间携带材料的投诉人可以中止立案,提前登记保存材料,恢复后立案。

3.对于通过“12345”、“主管信箱”等渠道转来的社会治安投诉和举报案件,各区可酌情通过电话或邮件与投诉人或被审计单位沟通,同时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新肺炎期间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4.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特别是系统外的处理和手动应急操作,并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记。疫情稳定后,及时对相应业务进行审计、结算和内部审计。

第三,加强社保办公大厅的防控措施

社保经办大厅是防疫机构的最大风险点。各区要按照我市和区行政服务局关于公共服务场所防疫和控制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装卸大厅的消毒和清洁工作,对装卸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等设施设备及时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要求佩戴口罩和手套,前往装卸大厅的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佩戴口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设立观察疑似病例的场所,对疑似病例进行现场隔离观察,并及时联系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治疗,以保护办公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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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为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工伤保护开辟绿色通道

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关于保护因履行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工伤保护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积极跟踪和及时获取工伤认定和鉴定信息,按照特殊事务和紧急事务的原则,优先保障已参保并认定为工伤的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按照通知和承诺制度的要求,精简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快速支付渠道,及时实施相关救治,为疫情防控提供优质高效的工伤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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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社保机构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在经办大厅的显著位置张贴防疫科普海报和标语。通过信函、短信、公开号码、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渠道,我们倡导“不开会”,及时回答问题,回应人们的关切。要加强干部职工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内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时及时关心和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行职责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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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经贸组织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防疫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行动,结合社保机构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处理特殊事务,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检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到位,确保办案服务安全有序发展。要建立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处理系统内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应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及时报告。

关于新肺炎期间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北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1月31日

提示:搜索北京新闻网的公开号码(身份证号码:北京北京),并在对话框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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