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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释(京医安发[2019]25号)

一.背景基础

国家医疗保险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国家医疗保险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二、目标和任务

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三、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如下:城乡老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劳动年龄居民每人每年520元。

(2)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18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1860元,区级财政补助2320元;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1610元,其中市级575元,区级1035元;适龄劳动人口每人每年215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贴845元,区级财政补贴1305元。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3)从2020年1月1日起,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特殊疾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

(4)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对城乡老年人和劳动适龄居民实施首诊制。第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是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各区定点医疗机构(由区、镇政府主办)。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将不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被保险人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首诊转诊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次诊断和转诊的有效时间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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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其他人

其他政策仍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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