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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网站表示,《高等学校所属单位领导廉洁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教育部要求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高等学校所属公司的领导廉洁工作若干规定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国有公司领导廉洁工作若干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结合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所属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教育部发布高校所属公司领导人员廉洁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校所属独资或控股公司及其各级独资或控股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高校所属独资或控股公司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高校所属单位领导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做好廉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高校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   

“教育部发布高校所属公司领导人员廉洁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章廉洁工作行为守则

第四条高校所属公司领导必须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的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不能进行以下行为。

(一)决策和大体违反流程决策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运营的几个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公司改革、合并、重组、破产、资产判断、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拆解投资、融资、担保、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开立信用证,购买商品和服务,招投标等。

(四)违反规定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在国家(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出资,购买金融产品,购买房地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督促、指示、强制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公司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高校所属公司的领导必须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能进行以下行为。

(一) 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利益相关者向与本公司有关系的公司投资出资或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利益相关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有公共利益、大学利益、公司利益可能受到侵害的经济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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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索取、收受或者借用为名义占有本公司的关联方、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利益;

(三)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非法牟利;

(4) 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谋取利益

(五) 公司经济交易中的贴息、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机关奖励的财产等为己有或为私。

(六)本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利益相关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利益相关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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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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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按规定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不回避。

(九)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以及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大学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高校所属单位领导必须兼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公司领导的管理权限报教育部、高校、资产经营企业或者所属高级控股公司审批。 不能进行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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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在兼职公司(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者取得股权和其他附加利润;

(三)其他违反兼职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高校所属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履行薪酬管理备案程序。 不能进行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自定报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货币收入等,超过出资人或者董事会规定的报酬项目和标准发放报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二)违反规定领取年度报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货币性收入;

(三)其他违反报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高校所属单位领导必须严格财经纪律,按规定录用公款。 不能进行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办理理疗保健卡、体育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卡等各种费用卡;

(二)支付除用公款履行工作人员责任以外的个人应承担的娱乐活动、宴会、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三)用公款旅行或者变相旅行;

(四)用公款支付为学历教育和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

(五)向子公司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机构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六)辞职或者调动本公司后,要求原公司继续提供职务待遇、业务支出;

(七)其他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的行为。

第九条高校所属单位领导应当按照规定享受职务待遇,加强作风建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配备公共汽车或者以任何方式更换、借用、占用子公司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二)超标准为办公室、豪华装饰办公用房或长时间租用酒店、酒店房间为办公室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务、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四)利用冠婚葬祭的机会敛财;

(五)默许、默许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

(六)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高校所属公司党组织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实施本规定的第一负责人。

第十一条高校所属单位领导必须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对照检查、年度叙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复印件,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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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高校所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大力推进公司新闻发布制度。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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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高校所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将本公司制定的“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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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大学所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职务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并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应当对高校所属单位领导进行经常性教育和监督。

第十六条高校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审计高校所属公司领导的任期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高校资产经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由所辖高校所属公司的领导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情况,做出判断,并报告公司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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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高校党的组织应当以高校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工作的情况作为对领导考察、考核的重要文案和豁免的重要依据。   

第4章违反规定的行为的解决

第十九条高校所属单位领导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述行为规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谈话、调职、降级、免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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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对其中的共产党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第二十条高校所属单位领导在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本规定所载行为规范的,应当依照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高校所属单位领导接到警告后调动谈话、岗位,降级、免职解决的,应当减薪或者减少所有减薪当年的业绩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二条高校所属公司领导违反本规定取得的非法经济利益,给必须责令清算的所属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或者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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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高校所属公司领导违反兼职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解决外,还应当责令其辞去兼任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高校所属公司领导违反本规定被降职解决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同等或者更高的职务。

被免职解决的,违反两年内不得担任高校所属公司领导职务的国家法律,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高校所属公司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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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受到处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高校所属公司的领导职务。

第5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国教育出版媒体集团有限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或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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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高校所属公司任命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在派出的参股公司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公司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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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教育部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和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商财务司、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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