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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教育纪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
中小学教师执行教育纪律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履行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教师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处罚的教师。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实施细则所称教育处罚,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以特定方式制止、约束或纠正学生违法违规、言行失检的行为,使学生从中吸取教训,认识和纠正错误的工作行为。
教育惩罚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律权威。
第四条(职责和要求)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规章制度、社会秩序和良好习惯、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正常教学活动、危害身心健康的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适当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确行使教育处罚权,制止有害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五条(实施原则)实施教育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面向教育。应以关爱学生为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增强自律、完善自我的目的。
(二)合法合规。它应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基础,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公正、客观、公平。
(三)处罚适当。应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改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从而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4)确保安全。我们应该事先了解学生的行为动机,判断行为的性质,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的风险。
第六条(一般纪律处分)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教育纪律处分:
(1)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出口头或书面审查;
(3)适当提高运动要求;
(4)站在教室内或在侧墙上反思不超过一次课堂教学时间;
(五)暂扣学生携带的违反纪律、秩序、法规的物品;
(6)课后留在学校;
(七)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如果学生扰乱教室或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教师可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教学场所,并暂时隔离他们。
实施前款所列措施后,教师应当酌情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并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第七条(严厉处罚)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者经现场教育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经学校德育负责人同意,教师可以实施下列教育处罚措施,并通知家长:
(a)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课程以外的远足、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
(二)承担学校公共服务任务;
(3)受学校学生德育负责人的指导;
(四)在学校设立的特殊教育场所,隔离和反映或者接受有关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特殊教育;
(5)要求家长陪同他们上学;
(六)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严厉处罚)学生违纪、行为不端、坚持教学、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或者有欺负同学、侮辱、殴打教师等不良情节的,教师应当要求学校采取下列教育处罚措施:
(a)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学或停学,要求家长带回来配合教育的发展;
(二)被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斥的;
(三)安排特殊教育场所,并由专业人员给予辅导和矫正;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迁移的;
(五)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严重违纪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警告、记过、缓刑等纪律处分。对于高中学生来说,他们也可能被给予纪律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学生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因违法或轻微犯罪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其转入特殊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正。
第九条(强制措施)教师发现学生携带或者使用非法或者违法危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如果情况严重,他应该向学校报告。暂扣的非法物品应在适当时候归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依法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的行为是危险的,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阻止他们;发现学生藏匿非法物品的,应当责令其交出或者检查隐藏物品的课桌和储物柜。
学生损坏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物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
第十条(学校规章的制定)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纪律的具体情况和规则。
学校在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时,应征求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学校规章制度在实施前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学校规章制度中规定本规则以外的其他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并听取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和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话,你可以组织一次听证会。
第十一条(校规实施)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公布,未公布的不得实施。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和其他适当的手段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和解释学校的规章制度。
根据情况,学校可成立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委员会等组织,吸引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负责讨论决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落实,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
学校实施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措施,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帮教措施)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教育处罚后,应注意与学生的沟通和帮助,以及处罚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和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心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为不良行为学生提供专项辅导和矫治。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构成犯罪但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和帮助,并请家长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禁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纪律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通过殴打、刺伤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疼痛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处罚限度,多次临摹、强迫做不舒服的动作或姿势等间接变相体罚身心的;
(3)以歧视性和侮辱性的言行侮辱或减损学生的人格尊严;
(4)惩罚所有侵犯个人或少数民族权利的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好恶,任意或选择性处罚;
(六)其他侵犯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四条(教师的权利和责任)因事故或学生自身因素,教师实施教育处罚不当,造成学生身心损害的,学校不得给予教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不良待遇。
教师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如果学生因重大过失而遭受身体伤害,学校可以在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后向教师索赔。
第十五条(家长的责任)家长应当对子女履行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异常的学生进行教育。
如果家长对教师的教育处罚有异议,学校应引导家长通过适当的渠道合理表达自己的要求;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对威胁、侮辱或者伤害教师的,应当保护教师的人身安全,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纪律处分的解除)学生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或者教育处罚后,能够真诚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的,学校可以提前解除纪律处分。
学生被开除教育处分或者处分的,应当恢复其受表彰和奖励的权益。
第17条(学校中的投诉)学生及其家长如果对第7条和第8条中教师给予的教育纪律处分或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满意,可以提出投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和其他校外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并组织审查。学校应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
第十八条(救济方式)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指导和监督)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行使职权的意识和能力,并将其纳入师德考核范围。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将第八条所列学生教育处罚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区或指导学校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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