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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优秀等级规定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明确考核等级;

(五)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公务员,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置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核,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价。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中规定为不称职的等级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保存在公务员本人文件中,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审查结果的采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的奖励、培训、退休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明确为胜任以上级别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累计两年明确为能力以上等级的,在规定等级的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等级;

(2)累计5年明确为胜任以上等级的,在任意职务对应等级的范围内晋升1级。

(三)明确为胜任以上级别,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连续三年以上被查明为具有晋升职务资格的,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明确为优秀等级,当年给予表彰。 连续三年被明确为优秀等级的,记录三等功

第十八条明确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胜任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鼓励其解释,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作为各年度考核结果的晋升等级和级别工资等级的考核年限计算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查明不称职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降低职务等级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作为各年度考核结果的晋升等级和级别工资等级的考核年限计算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查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辞职。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考核情况比较培训公务员。

第5章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明确级别,只写评论,作为任职、分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调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调任的现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明确等级。 其调任或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公司提供。

受过职称培训的公务员,在职称培训期间由职称培训机构进行考核,明确等级。 不满半年的情况下,在派遣地进行审查。

公司派遣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遣单位进行考核,首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明确分级。 其学习、训练的相关情况,由所在的学习、训练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生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立案调查尚未结束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论、不定等级。 结束后,不给予处分或者不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制定等级。

“中组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第二十五条对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明确为优秀等级。

(二)被记录、被记录、降级、解聘的期间,只参加年度考核、写评论,不分级。 解除处分年以后,该年度的审查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本考核年度不作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提升等级和等级工资等级的考核年限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接受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明确其考核结果不称职。

第二十八条审查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第6章附则[/s2/]

第二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对非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以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标题:“中组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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