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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

京交金融[2020]7号

区教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和农村局、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继续夯实制度基础,全面推进精确资助,不断提高学生资助实效,进一步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教财[2018]16号),现就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全文)

一、鉴定的对象

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被认定为其自身和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包容性幼儿园儿童;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和实施学历教育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和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专科学校的学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学生),纳入国家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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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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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有必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价,并通过定性分析对量化结果进行修正,以更准确、更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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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公开透明与隐私保护相结合。鉴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必须透明,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并尊重和保护学生的隐私。严禁学生在公共场合抱怨和互相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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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积极引导和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基础作用和主导作用相结合。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准确资助的前提,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的重要任务,形成以认定为先导、政策措施为后续的资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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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结构和职责

市教委、市财政局、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和农村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联动机制,组建了联合认定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认定政策,根据职责指导全市各级学校认定工作,整合各方信息和数据,对接共享。各区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认定工作联动机制,推动本区学生资助政策的落实,确保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优抚对象及其享受定期养老补贴的子女、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和残疾子女、烈士子女、 因公殉职的警察的子女、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低收入农民的学生、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和重病患者的子女以及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

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全文)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四级鉴定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鉴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鉴定的工作组,负责鉴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评估小组,其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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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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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识别的基础

区、学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以民政等部门的结果为基本依据,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为参照,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民政、农业和农村事务局、残联、退伍军人事务局、北京市对外扶贫办公室等部门管理的学生群体,主要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工作方案备案卡》相关规定,在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持有《扶贫手册》的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和孤儿。享受定期养老金补贴的有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殉职警察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和低收入农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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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1.家庭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

2.区域因素。主要是指来源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学校收费等。

3.突发因素。主要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

4.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数量和结构是否合理。

5.其他人。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和职业状况等。

V.工作程序

原则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鉴定应在每个学年进行一次,并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预先通知、个人申请、学校鉴定、结果公布、归档和归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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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事先通知。学校应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让每个学生或家长提前了解鉴定工作,并做好后续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如实填写注册申请表。

(3)学校认证。各校评审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开展评审工作,并划分资助等级。

高校可以在量化鉴定指标、细化鉴定标准、优化鉴定流程的基础上,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和信函等方式,提高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鉴定准确率。除了相关政策文件中的明确规定之外,根据以下原则,已确定类型的供资水平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当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二等学生来自有经济困难的家庭,这是基于当年北京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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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实施鉴定工作。

(4)结果的公开。学校应当以适当的范围和方式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年级。公开时,严禁涉及学生敏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学校应建立审查和动态调整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鉴定结果的机制,并及时回应对鉴定结果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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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与学生申请材料一起归档,并按要求录入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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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要求

市教委、市财政局、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和农村事务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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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市农业和农村事务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局、北京市对外扶贫办公室等部门应当为核实和认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优抚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定期养老补贴, 生活困难补助的领取者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和残疾儿童、烈士子女、因公殉职的警察子女、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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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各区、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学校应及时取消对学生的评审和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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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补充规定

根据这一意见,各区、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具体的认定规则,并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时间上报。

市级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财[200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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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和农村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退伍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市教委、市财政局、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和农村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3月23日

标题: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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