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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
【复印类别】综合类别
【文号】署令〔〕18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3-15
【生效日期】-3-15
【效力】“比较有效”
【效力证明】
《海关总署关于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边界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年3月1日由海关总署总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边界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决定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边界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0号,以下简称《办法》)如下:
一、删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二、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从“进出口贸易、包括出口贸易”改为“国际出口贸易”。
本决定自每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边界工业区
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根据2007年3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160号发布、 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89号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边境工业区园区珠海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珠澳边界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出入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
第三条海关是珠海园区常驻机构,依照本法对进出珠海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珠海园区内的公司、场所实行全天候监督管理。
第四条珠海园区实行封闭管理。 珠海园区和区外及澳门园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围网隔离设施、卡口、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珠海园区和澳门园区之间设有专用口岸通道,用于两个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 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设有出入区卡口通道,用于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人员出入。
第五条珠海小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费设施。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公司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住在珠海园区。
第六条珠海园区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加工制造
(二)检查、修理、开发;
(三)储存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经处理的海关手续货物;
(四)国际出口贸易
(五)国际采购、流通和配送;
(6)国际中继
(七)商品展示、展销;
(八)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
第七条珠海园内公司(以下简称区内公司)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同时在区内有专门的营业场所。 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公司可以依法在珠海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区内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登记、变更、注销、延续和更换行政许可等手续。
第八条区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目、报告,记载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进出珠海园区的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销售、加工、聘用和损失等情况
第九条海关对区内公司实行电子账簿监督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建立供海关、区内公司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新闻共享的计算机公共新闻平台。
区内公司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网络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法,在提供符合海关参考格式的电子数据的同时,与海关新闻系统联网。
第十条区内公司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登记簿制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内公司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报告,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一)遭遇不可抗力;
(二)海关监管的货物被盗的;
(三)区内公司分立、合并、破产的;。
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珠海园区。
第二章珠海园区和国外之间对货物进出的监督
第十三条海关对珠海园区和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 珠海园区与国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填写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向海关备案。
对珠海园区和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公司在书面申请的同时经海关批准的,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珠海园区和国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必须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申报。 珠海园区与国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的,区内公司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珠海园区和国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管理。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从国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珠海园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资免税。
(二)区内公司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的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维修零部件,建设和免税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
(三)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自主免税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以及必要的维修零部件;
(四)区内公司对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零部件、包装材料给予保税。
(五)出口货物、珠海园区储存的货物和展品、样品进行保税;
(六)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国外进入珠海园区的,应当依法纳税。
从本条规定的境外免税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出区进入区外的,海关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需要征税的,属于根据货物上市时的实际情况征税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区内公司或者区外收款人应当向海关发放进口配额、许可证。
从珠海园区运往国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珠海园区和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珠海园区内的货物运往区外视为进口,海关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需要征税的,属于根据货物上市时的实际情况征税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区内公司或者区外收款人应当向海关发放进口配额、许可证。
按照常规贸易办法经珠海园区进入区外,同时取得香港或澳门签证机构颁发的cep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可按规定享受cepa零关税优惠。
第十八条区内公司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在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材料,区内公司书面申请,同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向区外运输,按海关加盖领域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未领取进口配额、许可证的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需要出区处置的,由有关公司凭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的文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区内公司在加工生产中出现的次品内销出区的,海关根据内销时的实际情况征税。 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司应当向海关发放进口配额、许可证。
第十九条珠海园区内的货物运往区外时,由区内公司、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区内公司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公司跨关区到珠海园区领取货物的,可以在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规定在异地公司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一条区内公司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输到区外加工时,在开展外协加工前,必须凭加工合同或协议、加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公司盖章确认的加工公司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协加工手续
委托区外公司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的货物必须按期运回珠海园区。 在区外开展开发加工产生的边境材料、废品、次品、副产品未送回珠海园区的,海关应当按实际情况征税。 区内公司在出区时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核实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区内公司可以在区外进行商品展示,可以接受区外商品展示,同时可以按照海关关于暂扣出境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出区手续。
第二十三条珠海园区内采用的机械、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由区内公司或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批准、登记,运往区外检查、维修。 区内公司将模具装运到区外检查、修理时,应当保留模具生产的产品的样品或照片资料。
出厂到区外进行检查、修理的机械、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采用。 同时,必须在发货日起60天内送回珠海园区。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送还的,区内公司或者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检测、维修完毕后送回珠海园区的机械、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必须是原物。 更换新的零部件、零部件或附件时,原零部件、零部件或附件必须一起送回区内。 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部件、零部件或附件需要退税的,由区内公司或区外公司提出申请,园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货物从区外进入珠海园区视为出口,海关按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出口应税商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属于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区内公司或者区外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发放出口配额、许可证。
货物出口退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区外至珠海园区内公司采用的国产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包装材料及基础设施、公司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室建设所需合理数量的基础建设物资等,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说明书。
(二)从区外进入珠海园区区内公司和行政管理机构采用的生活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发放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说明书
)从区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进口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零部件、包装材料、基础建设物资等,相关公司必须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清单,同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上述货物或物品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区内公司运往区外进行出口加工的货物,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采用国内品种属于出口应税商品的,加工产品运回区内的,所采用的国内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出口关税。
从区内运输到区内而区内公司边自己使用边离开区的物资,区内公司必须向海关提供相关物资清单,经海关批准后放行。
第二十六条珠海园区和区外间进出的货物,公司书面申请,同时经海关批准的,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同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中申报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四章珠海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珠海小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自由移动。 区内公司之间转让、转移货物时,双方公司应当及时将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相关事项向海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区内公司可以将本公司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公司进一步加工出口,海关参照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口区关于深加工结转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二十九条区内公司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每年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 区内公司的有关账簿、原始发票应当自核销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损坏、灭失的珠海园区内货物,区内公司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同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说明。 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确认后,按以下规定解决。
(一)货物丢失或者未丢失但录用价值完全丧失的,海关依法办理注销和免税手续。
)进口货物损坏,失去原有录用价值但可以重复使用的,区内公司可以向海关办理退货手续。 要求向区外发货的,由区内公司提出申请,并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后,按照出园区时的实际情况办理海关手续
)区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损坏,失去原有的录用价值但可以重复使用的,同时退回区外出口公司的,可以退回与损坏货物相同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同时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货手续。
区内公司必须退回区外的货物。 区内公司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提出退货申请,注册地税务主管部门提供说明货物出口退税或退税已退还税务主管部门的说明材料和出口单据,同时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退货手续。 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同时退税未归还税务主管部门的,按照本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因保管不善等不可抗力致使货物破损、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对境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区内公司应当按照常规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按照货物进入珠海园区时海关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成本的进口环节税。
(二)对从区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区内公司必须重新缴纳出口返还的国内环节的相关税费,海关根据有关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区内公司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必须事先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三条海关对珠海园区和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动的保税货物实行持续保税监管。
货物从已经实行国内货物入境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珠海园区的,海关不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说明书。 货物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珠海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出境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开具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说明。
第五章进出珠海园区的运输工具和个体运输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运输工具和个人出入珠海园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同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货运车辆、非货运车辆进出珠澳境工业区专用港口通道,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香港、澳门道路运输公司及其车辆和司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港澳车辆管理办法)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备案
澳门车辆进出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的,申请人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车主/公司、汽车、司机等有关材料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备案,同时提供海关同意的保证。 海关发放《澳门汽车出境签证书》。
第三十六条港口/澳门籍载货车辆、非载货车辆和澳门车辆经珠澳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入境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出境的特殊情况,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同意,可延期至车辆备案比较有效期内,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七条对从珠澳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口的载货车辆,海关按照港澳车辆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对从珠澳境工业区专用港口通道进口的非载货车辆、澳门车辆,海关要比照港澳车辆的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入境的港口/澳门籍载货车辆、非载货车辆可以从珠海园区进入珠海市区或从珠海市区进入珠海园区。
从珠澳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入珠海园区的澳门车辆,不得从珠海园区进入区外。
第三十九条通过珠澳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出珠海园区、澳门园区的人员携带的行李,以个人合理为限,海关应当按照出境旅客行李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出入珠澳境工业区专用港口通道的车辆备用材料和司机携带的行李,以旅行需要为限,超过旅行需要时,海关不予通过。
第四十条珠海园区和区外间进出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区内公司可以指派人员携带或自行运输。
(一)一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
(二)因质量不合格在再运输区外退货更换的货物;
(三)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四)公司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五)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
第6章附则[/s2/]
第四十一条除国际中转货物和其他另有规定的货物外,珠海园区与国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 进出珠海园区和区外的货物,列入海关个别统计。
区内公司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珠海园区和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四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澳门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珠澳边境工业区的澳门园区。
货物车辆是指按照港澳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海关备案,从事粤澳公路货物运输的粤澳两地牌照车辆。
非货运车辆,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按规定向海关备案,在粤澳两地的牌照商务车辆、个人轿车。
澳门车辆是指在珠海园区投资工厂的海外商户澳门籍载货车辆和个人轿车,以及澳门专业载货企业的载货车辆。
第四十三条海关对珠海园区管理的其他事项,由拱北海关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构成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按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法自2007年4月8日起施行。
标题:“海关总署令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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